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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28 15:4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为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息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及省、市相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2年9月27日正式印发实施。《意见》围绕孤儿安置、权益保障、福利机构建设及工作机制完善等方面提出系统性举措,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体系,为孤儿成长提供全方位支持。

  孤儿定义与安置渠道:《意见》明确,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由县民政部门依法认定。安置遵循“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原则,拓展四大渠道:一是亲属抚养,按《民法通则》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近亲属依法履行抚养义务;鼓励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无前述监护人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二是机构养育,对无亲属抚养的孤儿,经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弃婴、流浪儿童、父母服刑等原因无亲属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由福利机构暂时安置;鼓励福利机构提供家庭式养育(如社区租房或内部单元居所)。三是家庭寄养,由监护人评估选择抚育条件好的家庭开展寄养,按孤儿基本生活费的20%给予寄养家庭补贴。四是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按《收养法》办理),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优先办理;公安、民政等部门严打拐卖、遗弃孤儿等犯罪,制止私自收养,医疗保健机构或居委会发现弃婴需送市福利机构并报案。

  基本权益保障机制:《意见》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就业、住房五方面完善保障:

  生活保障: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含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康复经费等),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纳入保障。资金通过中央、省、市补助及地方财政、慈善资金统筹,推行社会化发放,财政单列“儿童福利”科目,专账管理,严禁挪用;地方财政另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表证印制、调研等。

  医疗保障: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及医疗救助,提高救助水平,参保费用由医疗救助解决;残疾孤儿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鼓励投保商业健康保险;卫生部门支持福利机构医疗设施,指导防疫和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教育保障:学前教育阶段给予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全面“两免一补”;高中、中职、高校就读孤儿优先纳入国家资助体系,成年在校孤儿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残疾孤儿安排特殊教育学校;优先满足孤儿寄宿制学校需求,教育捐款向孤儿倾斜。

  就业保障:落实成年孤儿就业政策,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职业培训、鉴定、职业介绍补贴及社保补贴;鼓励自主创业,给予场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孤儿。

  住房保障:农村无住房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计划,资金、建设等优先支持;城市成年孤儿符合廉租住房、公租房等条件的应保尽保,有房产的由监护人维修保护。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与专业保障:加快推进“息县社会福利中心儿童部”建设(“蓝天计划”),科学设置服务岗位,配备抚育、康复、特教设备及救护车,完善养护、医疗康复、特教、技能培训等功能。建设及设备经费通过上级资金、财政预算、慈善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改委统筹项目立项支持。

  工作机制与部门职责:

  组织领导: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机制,分解任务并督查督办。

  部门协作:民政部门牵头协调,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加强福利机构监管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财政部门保障资金,单列预算;发改部门支持福利机构立项;司法、法院、公安、计生、卫生、教育、人社、住建、国土等部门各司其职(如司法提供法律援助、公安严打犯罪、卫生提供医疗支持、教育保障入学、人社落实就业政策、住建保障住房等),并在身份认定、收养等环节减免费用。

  宣传引导:弘扬慈幼恤孤传统,发展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公益项目等参与救孤恤孤,营造全社会关爱氛围。

  《意见》通过明确安置方式、完善“五位一体”权益保障、加强福利机构建设和部门协同,构建了覆盖孤儿成长全周期的保障体系,既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兜底责任,也通过社会参与拓宽了保障资源,是息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需严格落实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让孤儿“有家可依、有学可上、有病可医、有业可就”,切实感受社会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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