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办〔20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按照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各乡镇务必于2013年3月15日前完成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告的编制、初审、上报评审工作,对没有按期完成工作的地方将严格实行“区域限批”。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全面完成我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我县乡镇(办事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全部是地下水。地下水作为重要的城乡供水水源,在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下水环境压力逐渐增大,地下水污染问题日益凸现和突出。因地下水污染不易被发现,一旦被污染,污染程度将十分严重且难以治理,将严重影响群众饮水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省政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县区和乡镇,将严格实施项目“区域限批”。因此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地下水水源保护工作,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全面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切实加强对乡镇(办事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有关技术人员的现场调查和报告的编制工作,确保按时、全面完成本乡镇(办事处)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县环保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负责做好乡镇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具体工作,县水利、卫生、住建、国土等单位要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开展乡镇(办事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数据。
三、积极筹措工作经费
本次乡镇(办事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需要对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所在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井进行水质监测,并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由专家进行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本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需监测、报告编制、报告评审等费用,工作经费本着乡镇(办事处)具体负责筹措的原则解决。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筹措经费,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按时全面完成。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