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文〔2013〕126号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请示》(息民字〔2013〕100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根据《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做好<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信民文〔2013〕98号)文件的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城市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由2012年的人均每人每月补差标准180元提高到人均每人每月补差标准195元;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由2012年的人均每人每月补差标准87元提高到人均每人每月补差标准99元。
二、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24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2012年的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此复。
息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