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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7 00:00 信息来源:政府办   阅读次数:50 字体:【

 

息政办〔2013〕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县政府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指导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明确办理工作机构、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办理范围

(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并经审查确定后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和提案。

(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四条 办理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理。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注重办理实效。办理建议、提案应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对于未解决的问题、未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

  (三)积极联系沟通。办理建议、提案,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做到沟通到位后再答复。

第五条 交办和调整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属于县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承办单位进行预交办,各承办单位进行实名签收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点、核对和研究。

(二)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承办单位的,应在预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经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研究核实并作相应调整后,由县人民政府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正式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交其他单位。调整期限过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多单位联合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时,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反馈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提案人。

  第七条 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承办单位要突出抓好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明确办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指导,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第八条 沟通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

第九条 答复

(一)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完毕。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要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所有建议和提案的正式复文除寄送人大代表建议人、政协委员提案人外,还要报送县政府办公室2份。

(二)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办理(见附件1,2)。复文要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须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

第十条 督办和落实

县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办理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复任务,并进行不定期通报。承办单位对所办理的建议、提案应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组织开展答复后的复查、落实、兑现工作。凡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兑现;凡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想方设法创造条件,积极主动解决。

第十一条 信息反馈

承办单位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不断总结办理工作经验、做法,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高办理水平。

第十二条 总结和报告

建议、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县人民政府将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县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考评

县人民政府将按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考评制度,听取县人大、政协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认真进行考核。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41〔2013〕建议提案办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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