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文〔2013〕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息县鼓励投资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息县鼓励投资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集群,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基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用地优惠
(一)客商来息县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招拍挂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使用多层厂房,其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亩。
(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下同)在5000万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主导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至10亿元人民币的重大工业项目,实际地价降到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还可“一事一议”,另行商定其他优惠政策。
二、财税扶持
(一)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县财政给予适当的奖励,用以扶持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或扩大再生产。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进入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上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
(三)对出口创汇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按信阳市当年下达的出口创汇目标给予一定奖励。
三、投资服务
(一)提供“零阻碍”、“四集中”(情况集中咨询、项目集中办理、问题集中办结、投诉集中处理)、“马上办”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其子女无论户口在何地,在入学上享有息县城关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四、引资奖励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来息县投资兴业,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企业,经审计验资后,按实际投资额奖励引资人或引资单位以弥补招商相关经费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内的工业项目,奖励1‰;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内的工业项目,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的工业项目,奖励3‰;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不少于300万元。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政府批准的息县产业集聚区规划区范围内工业项目,其它区域、类别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