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办〔2013〕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辐射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建设,创新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根据信阳市农业局等13局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信农〔2010〕40号)的有关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四批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符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为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运行良好,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
(三)合作社成员人数3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明晰,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五)组织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重大决策程序合法,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六)合作社有比较健全的专业服务网络,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品牌营销等方面与成员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够达到统一投入品的采购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七)合作社产品已注册商标,已获得或正在争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
(八)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将合作社成员情况、章程文本、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等相关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妥善保管。
二、申报程序
(一)县级示范社申报。县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推荐,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考评。
(二)申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实填写《息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一式三份,上报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份,乡镇(办事处)留存一份。
(三)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9月30日前上报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数量
2013年计划在我县评定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家,原则上每个乡镇(办事处)只能推荐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考核评定
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于10月初开始全面考核评审,由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组织全面考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县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称号。省、市、县三级示范社作为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章程;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3.各项管理制度;
4.2012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5.成员构成名单和成员出资清单;
6.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8.合作社获得的县级以上表彰的证书和相关文件。
(二)必须按《息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要求报送材料,同时请将申报材料要求第(一)项中的第2、6、7、8项原件交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三)《息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
联 系 人:张 帆 徐 翔
联系方式:13703762889 13837614660
电子邮箱:xnj5951313@sohu.com
附件:息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