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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3 00:00 信息来源:政府办   阅读次数:50 字体:【

 

息政办〔2013〕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制度的通知》(豫政法〔2013〕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制度的

通     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07号),及时和全面地了解掌握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法制监督,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的名称和内容。表一为《      本级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情况统计报表》。表二为《       市管理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情况统计汇总表》。统计报表按我办设计的相关软件项目填写,采取电子文本的方式报送。

二、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统计周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时段为前三季度每季度统计一次。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日至5日是县级统计汇总后上报到省辖市的时间,6日至10日是省辖市统计汇总后上报到我办的时间。第四季度汇总全年统计数据和报表填报工作,县级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到省辖市,1月6日至1月10日各省辖市上报到我办。
  三、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为统计汇总单位,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为统计数据报送单位。

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情况统计,按时将报表报送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直管试点县(市)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统计报表直接报送我办,不再向省辖市报送。

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情况统计汇总,并按时将统计报表报送我办。我办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并按时将统计数据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汇总。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同时,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实行垂直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驻豫机构,向上级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同时,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抄送我办。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季度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报表分析工作情况。年底报送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分析报告和本级政府所有文件目录。

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为领导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情况和参考意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报告、论证会、研讨会、通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方面的指导监督。

五、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也是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加强培训,认真做好统计工作。

六、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在今年年底之前,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制度的实施准备和本年度统计工作。本统计制度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       本级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情况统计报表》(表一)

      2.《       市管理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情况统计汇总表》(表二)

      3.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78〔201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统计制度的通知917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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