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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9 00: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息政文〔2011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息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息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控制投资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类资金;

(四)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职能部门责任划分:

施工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第一责任人。

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政府采购、工程概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并对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及司法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法招投标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交通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凡拟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县发改部门才能予以立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要按程序分别向县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立项后一律实行财政评审制。财政评审要本着合理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政府投资成本。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内容进行评审。

第八条  财政评审后要制成评审报告书。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拦标价、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九条  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其中,单项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单项工程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议标;单程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条  县住建局等部门要结合财政评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标底,依法进行招投标。县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招投标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先进行财政评审,然后再进行招投标,经财政评审、招投标后,由施工单位实施,然后根据工程进度,按项目资金程序,将建设资金拨给施工单位。

第五章  项目监管和实施

第十二条  凡是国家和县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擅自增加工程量。

所有确需增加工程量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县财政、审计、住建、有关专家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审核,并进行财政评审和审计,按一定程序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其中,超出工程总造价5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报经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超出工程总造价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政府主管财政县长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超出工程总造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政府集体研究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超过工程总造价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经县政府批准后,必要时再进行招投标,然后再进行建设。

因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工程建筑原材料价格上涨,确需增加政府投资的,依照前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予以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树立高效率、高质量原则,加快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等环节工作进度,严把工程质量关,争取早开工、早建成、早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要在县人社局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账户中保障存储金额不得低于中标造价预算中年均人工费的3%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项目法人因拖欠工程款或建筑业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县人社局调查认定后,责令其从保障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黑名单制度,对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建筑企业,纳入我县建筑企业信用评估黑名单,依法禁止其参与县内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章  项目审计

第十六条  凡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审计。县审计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政府确定的控制指标内原则上予以审减。

对增加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确需增加投资的,要提供专门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办理并进行审计。

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招投标公告、合同草案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政评审、项目审计制度,将财政评审、项目审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计。

第七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质量验收、财政审核,并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县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对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立项报告、施工合同、评审报告、工程进度以及节能减排、墙改基金征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资料验收签字和审计后,报县政府主管财政和分管县长分别批准后,按程序拨付决算工程款。

第十九条  拨付决算工程款应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5%)。工程全部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修金。

县财政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建立台账,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整合”投资建设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该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凡其他资金没有及时落实到位的,县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拨付,待相关资金到位后再予以拨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建设、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其对应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对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单位负责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是未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县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有关内容,国家、省、市已制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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