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文〔2014〕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3〕3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14〕5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气象事业发展,更好地为防灾减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
我县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提高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对有效防御各种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县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对气象工作的支持力度,县政府将把气象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公共气象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气象科技发展纳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定期听取气象工作汇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和协调解决气象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气象事业快速发展。
二、加大投入,促进气象事业全面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将气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气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重点保障一流气象台站建设和气象现代化建设所需资金。要充分考虑气象部门的特殊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气象部门要积极与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通讯等部门做好规划衔接、信息沟通和业务协作,构筑多部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气象探测、预测预报体系,促进气象事业全面发展。
三、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扩大作业规模。积极在粮食核心生产区、特色农业示范区、大型水库等重点区域,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进一步做好抗旱和森林防火人工增雨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应对严重空气污染、森林灭火、重大社会活动保障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要尽快落实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水平
要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县气象局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社会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防雷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雷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规定,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商务部门,在受理、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许可事项需要具备符合的条件和许可证申办要求,将气象部门审核认可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和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竣工验收材料,作为企业首次申请审批的必报材料,进行审查;延期换发许可证时,将有效的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定期检测报告,作为企业申请延期换证审批的必要材料,进行审查。公安、消防部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其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经过气象部门验收和定期检测,防止雷击引发火灾。
五、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信息资料准确
气象探测环境直接影响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进而影响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要按照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力度,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专项保护规划,防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事件发生。对气象探测环境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气象台站,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搬迁用地,尽快迁建。
息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