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办〔201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息县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息县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县地质灾害隐患概况
经核查,全县无大的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地质灾害集中在城镇、学校等人口集聚区和交通干线等重要基础设施等。
二、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根据我县的降雨特点和地质灾害的发生规律,确定5月15日至9月30日为重点防范期。本方案未列入的其它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列入各乡镇(办事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三、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一)认真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结合本地地质灾害发生特点和气象预测分析,认真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汛期到来之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要重点排查城镇、学校等人口集聚区和交通干线等重要基础设施等,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确定具体防范范围,落实防灾措施。
严格执行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监测预警制度和信息速报制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要及时启动实施防灾应急预案,紧急撤离危险区人员,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着力提高基层防灾能力
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巩固群测群防“十有”乡镇和基层防灾“五到位”建设成果,全面启动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乡镇(办事处)建设。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要求,切实加强乡镇(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建设,保证资金投入,加大责任人、监测人专业培训和群众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力度,着力解决地质灾害防治中存在的机构不到位、装备和经费不足以及群测群防体系中监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群众防灾意识不强等问题,9月底前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乡镇(办事处)建设的自查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防灾能力。
(三)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和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经排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全部纳入群测群防网络,落实和公布防灾责任人与监测员,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隐患清楚、巡查到位、监测有效、预警及时”。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信息速报制度要求,及时报告各乡镇(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继续做好全县汛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手机及人防警报系统等,及时将地质灾害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送到基层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巡查人和监测员。
(四)进一步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队伍,配齐应急装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要建立健全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和灾后应急救援等行动一致、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应对正确、救援及时。
(五)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加强对需要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查落实,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受威胁群众搬迁避让工作。对因自然因素造成威胁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通过勘查治理、有序组织搬迁避让等途径妥善解决。对当年新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进行应急排险处置,消除险情,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列入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计划。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和治理,保障道路建设与运营安全。对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责任并确保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四、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逐级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职责;气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水利、交通、铁路、住建、安监、教育、旅游、民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自做好相关领域地的地质灾
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预警预报、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程管理等制度,加强应急制度建设,规范应急管理,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防范地质灾害的知识,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土地日、防灾减灾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或公益活动,开展识灾、报灾、避灾、减灾、救灾等知识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