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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4 00: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息政办〔201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充分发挥育肥猪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补贴的育肥猪保险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14〕53号)精神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县财政局、畜牧局和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协同推动,共同做好育肥猪保险工作,促进我县生猪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全县范围内符合投保条件的所有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的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

    育肥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险金额、费率、保费、保险期限和保费承担比例

    育肥猪每头保额500元,费率6%,每头保费30元。保险期限最高为一年,保费由中央承担50%(15元),省、市财政承担20%(6元),县财政承担10%(3元),养殖户承担20%(6元)。

    三、投保机构

    育肥猪保险暂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息县分公司承办。根据承保公司承办生猪保险业务,向育肥猪养殖户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在工作中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调整承保公司。

    四、投保条件

    投保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的育肥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年出栏育肥猪在500头以上;

    3.育肥猪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

    4.投保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按照规定适时对育肥猪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

    5.投保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应保证对全部病死育肥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自愿投保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

    五、承保实施流程

   (一)宣传发动

    县、乡镇(办事处)先后召开育肥猪保险工作动员会,加大宣传,发放资料,告知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参加育肥猪保险的工作意义、投保条件、保险责任、金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保费承担比例、理赔程序等相关事项,调动广大养殖群众参保积极性,确保应保尽保。

   (二)投保数量确定

    育肥猪保险采取期初投保、耳标管控、检疫把关、到期清算的方式进行。实际参保数量为保险期内出栏育肥猪数量加保险期内死亡数量之和,参保数量与期初参保数量不符合,保费多退少补或转入下一保险年度。育肥猪参保数量可用以下三种方式计算:

    1.一年期投保的,以入保日存栏能繁母猪头数乘以17;

    2.一年期投保的,以入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乘以2.2;

    3.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

    具体投保数量确定方式,由保险承办机构与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在保险单上予以注明。

    六、保险业务操作

    为有效开展育肥猪保险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在育肥猪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赔款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承办机构开展业务,并督促保险承办机构做好育肥猪保险各项工作。

   (一)保险出单必须规范。保险承办机构应在投保人缴齐应承担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保险承办机构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保费。

   (二)保险凭证必须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财政提供的保险补贴、投保人自缴的保费金额等信息,以及理赔流程、定损办法等。

   (三)委托协助必须规范。保险承办机构可以委托县畜牧局协助办理生猪保险业务。保险承办机构应当与县畜牧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协助办理保险业务进行指导。

   (四)现场查勘必须严谨

    1.出险报案:投保育肥猪死亡后,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和死猪,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保证报案信息渠道畅通,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2.现场查看: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保险承办机构查勘员应会同防检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保险公司进行标的确认,防检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并监督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做好病死猪的无公害处理工作,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勘工作,有条件的(开通视频查勘系统的)也可委托防检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实行视频监督。

    3.赔案缮制: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公司应缮制快速理赔单证,已赔《病死猪死亡证明》和《无害化处理证明》应存放入保险理赔档案。

    4.赔款理算: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保险观察期,免赔率(额)或比例赔付,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死亡的育肥猪符合保险条件的,每头赔付金额为5元×死亡保险育肥猪尸重(公斤),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

5.赔款公示:按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公示。赔款公示期间,如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承办机构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保险承办机构应将赔款公示照片作为理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

   (五)保险赔付必须到卡。保险承办机构要树立良好信誉,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要坚决杜绝拖赔、少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应通过“一卡通”及时将赔款直接发放给被保险人。

    七、组织领导

   (一)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的育肥猪保险工作,建立健全育肥生猪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财政局、县畜牧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育肥猪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县财政局要制定育肥猪保险补贴政策,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评价育肥猪保险资金绩效和预警风险。

   (三)县畜牧局要加强防疫组织、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死因鉴定等工作;监督做好育肥猪的无害化处理和外购猪的检疫、隔离、消毒,防止疫源侵入;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现场勘验和理赔定损工作;按照年度测算和向县财政报送的下一年度育肥猪保险预测资金申请,配合县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充分发挥部门职能,配合保险机构在承保时研究确定投保标的数量和清算实际被保险育肥猪数量,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组织、协调保险承办机构开展育肥猪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依法查处保险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五)承保公司要加强网点建设,严格规范经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育肥猪保险的查勘理赔工作,确保赔款及时打到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账户上。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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