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办〔2015〕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信政办〔2015〕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
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
信政办〔201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省政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一级和多重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顾。
(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为五保、低保对象。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护理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不重复享受。
三、经费渠道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各县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将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四、审核程序
1.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或《信阳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低保证或五保证。
2.初审。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核实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审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和申请表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审核。县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5.发放。县区残联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表》及残疾人有关信息(姓名、性别、残疾人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整理汇报后,报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于每年的6月份和l2月份分两次将补贴款汇入残疾人专用账户。
五、管理办法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2.各县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审核和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调查、初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各县区财政、审计、残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用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各项补贴发放到位。
4.补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区残联取消其补贴资格,停止发放补贴金。(1)补贴对象的户口迁出本县区的;(2)补贴对象已亡故的;(3)补贴对象经各种康复措施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规定残疾标准的;(4)补贴对象家庭未尽到护理责任的;(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5.本实施意见与国家、省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本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