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办〔2015〕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息县水利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息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日
息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息县水利局 息县财政局
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15〕25号)精神,结合息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示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重点突出。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通过改革,建立健全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四)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县级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一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包括全县现有的19座小型(1)、(2)类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即我县境内除淮河之外的所有中小河流及其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07年以来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一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V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五)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小型水库。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未明晰产权归属的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利局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现由乡镇管理的,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现由村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其产权属地方政府所有。
小型水闸。在中小河流上的拦河、穿堤等小型水闸归属到中小河流及堤防管理,其产权划分按中小河流及堤防类划分;在灌区渠道上的小型水闸归属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理,其产权按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类划分方法划分;其他小型水闸属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跨村的泵站、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产权归地方政府所有。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执行且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相关涉农项目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制定落实管护机制、且与本方案精神一致的,从其规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明晰产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导,县水利、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农开、林业等部门参与完成。各部门要组织做好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工程,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要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六)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县人民政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小型水库。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县水利局作为小(1)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局为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座落实管理人员、管护责任和安全责任,划定管理范围,规范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模式,可以按乡镇或按水系对小型水库实行物业化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中小河流及堤防。县人民政府对所辖的中小河流及堤防(含沿堤涵闸、拦河闸)的安全负责。县水利局为河道业务主管部门。河道主管单位应当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规定,流域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至200平方公里(含)跨县(区)、跨乡(镇)的河道,河道主管部门可以组建河道专管单位;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不含)至5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堤防,由乡镇或按水系组建管理单位对多条河流及堤防实行集中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专业管理单位、乡级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负责。县水利局是上述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县水利局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工程管护经费主要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给予补助。
中央和省、市级财政下达的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上级政策和资金渠道给予补助。
县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制定颁发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点)》(水办﹝2004﹞307号文)标准,分县、乡两级进行测算。对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库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维修养护;对国家投资高标准粮田项目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拨付乡镇和相关管理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对其他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财政奖补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八)建立工程管理长效机制。小型水利工程涉及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不同工程类型,每种类型都有不同的工程特性和运行管理要求。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县、乡分级组建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县级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利局负责维修养护;乡镇依托水利站组建专业维修养护队伍,对乡级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县水利局和各乡镇政府均应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按核定的维修养护经费,完成维修养护任务,确保工程完整和效益发挥。
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生态保护和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搞活经营权。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对小型水利工程实施有效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必须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九)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县水利局要加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管护主体的管护能力。县水利局要对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安排
(十)改革总体进度安排。根据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年度任务总体安排为:
2015年:5月底前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6月底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分类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产权界定归国家所有的工程管理者颁发产权证书。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中小河道及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2016年: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2017年: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工作。
2018年:县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接受省、市财政、水利部门核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政府成立息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敏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闫清勇、县政府党组成员王俊任副组长,县监察、财政、发改、水利、国土、农业、林业、农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水利局局长温玉堂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日常工作。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对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十二)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县水利局、财政局要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落实到工程。同时,要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十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工作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