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4 00: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息政〔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 号)精神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信政〔201540号)的要求,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让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是新形势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推进依法治县工作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6年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县、乡政府法律顾问网络。

    三、基本条件和聘任方式 

    (一)基本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的执业律师或专家;熟悉政府工作运行规则、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请的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

    (二)聘任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可参照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具体名单附后)的做法,根据本地、本部门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人数、专业特长、服务模式等,聘请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法律顾问,也可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聘任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 

    (一)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或委托,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论证工作,并提供征询意见、建议;为行政复议、诉讼、行政赔偿、仲裁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草拟、修改、审核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参与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为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为管理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遇到的重大、突发、紧急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建议;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履职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尽职审查或论证,并按聘请单位的委托事项按时提供有关法律审查意见;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擅自将有关业务再次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在诉讼、非诉讼业务、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受聘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顾问应对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法律顾问违反有关要求,聘任单位有权解除聘用。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出成效。县政府法制办要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把政治坚定、精通业务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推荐给政府及其部门,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

    (二)规范管理,有效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评,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优化队伍结构,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县司法局作为律师行业管理主体,对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引导其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自觉成为依法治县的参与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

    (三)落实保障,注重考核。县政府要将聘请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县财政局要落实好相关经费的保障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要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确保该项工作有效落实。要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通过借外力和增内力更好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附件:息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组成人员名单 

 

 

 

息政〔2016〕2号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doc

       息县人民政府 

           2016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