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办〔2016〕22号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息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息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息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8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1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环境监管工作,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和框架,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创新环境监管方式,通过全县实行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整合管理资源,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形成“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全县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安全隐患,为建设美好息县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息县人民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全面工作,在全县23个乡镇(办事处)、所有行政村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确保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不留隐患。2016年起,在全县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全面实施网格化环保监管,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息县环境安全。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息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县级网格):
以县行政区划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相应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
二级网格〔各乡镇(办事处)级网格)〕:
以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濮管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濮管区。
三级网格(村、社区级网格):
以村、社区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居委会。
(二)网格责任
一级网格明确网格第一责任领导、网格直接责任领导、网格直接责任人、网格环保工作相关负责人为责任主体;二级网格明确网格责任领导、网格主要负责人、网格直接责任人;三级网格明确网格主要负责人和网格直接责任人;实行环境网格管理逐级负责制。
一是一级网格第一责任领导。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的环境质量总负责。
二是一级网格直接责任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是网格直接责任领导。职责包括:督促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及重要环境检查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无故不落实所属网格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一级直接责任人。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是网格联系人。职责包括:督促联系网格做好环境监管工作,参与网格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负责协调对所联系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
四是一级网格环保工作相关责任人。县级具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一级网格的环保工作责任主体。
五是二级网格责任领导。各乡镇(办事处)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是网格责任领导,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
六是二级网格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办事处)的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
七是二级网格直接责任人。各乡镇(办事处)明确的环保管理员是网格直接责任人。
八是三级网格主要负责人。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网格主要负责人,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
九是三级网格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居委会环保信息员是网格直接责任人。
十是网格直接责任人。一级网格直接责任人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责包括:督促联系网格做好环境监管工作,参与网格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负责协调对所联系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二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各乡镇(办事处)环保管理员,三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各村、社区环保信息员。职责包括:日常巡查,及时发展、劝告和上报环境问题;配合上级网格开展工作,收集、上报环保信息。
十一是网格环保工作相关责任人。一级网格由具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依法履行相关环境监管职责。
(三)网格工作内容
1.一级网格。制定本县环境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县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和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及农村清洁工程等环保重点工作,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查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违法企业;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上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在市政府一级网格的指导下,对本县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实施监管等。
2.二级、三级网格。一是负责本级网格内各项工作的调查摸底、宣传动员、信息上报、问题协查和处理结果回访;二是加强网格巡查工作,及时发现环境问题,了解整治进展情况;三是及时劝告和制止乱倒垃圾、污水以及工地扬尘,焚烧垃圾、树叶、秸秆等行为;四是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五是对巡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在告知劝阻无效或无法告知劝阻的情况下,迅速上报,配合查处;六是督促网格区域的环境问题按时限整改到位。
(四)网格工作要求
1.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各级网格的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及时响应举报和应急处置。按照突发应急指令要求,在突发应急响应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对群众举报问题按规定时间完成调查处理。
3.掌握辖区污染源底数。各级环境监管网格直接责任人,应加强对辖区内的巡查,摸排各类排污企业的总数和分布情况,包括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清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隐患点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
4.加强协同合作。下级网格在实际监管中,对涉及到的监察、项目审批、监测、排污许可、环保法律法规等一系列问题的,均可向上级网格要求给予指导。同级网格间应加强联系与协助,强化联防联控,共同探讨网格管理遇到的问题,加强学习交流,提升网格管理水平。
5.联合监管。适时开展各类联合执法行动、环保专项行动。
6.监督考核。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巡查、查处、反馈是否到位。县政府每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对下一级网格进行考核,研究改进措施,并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职责
县政府:负责本县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本县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本县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关停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各乡镇(办事处):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管理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协助上级政府和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职能部门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和监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县环保局及相关环境监管职能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县环保局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诉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和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要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辖区环境保护规章;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各乡镇(办事处)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解决县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对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负责组织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推进辖区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组织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对本县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备案。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证核发、年检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负责重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做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各单位之间联动协调工作。
县监察局:依法依规查处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
县发改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进循环发展;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加强对生产、销售或使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等的监督管理;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和环保服务业。
县工信委: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抽检;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负责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依法查处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为;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辐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普及教育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环境纠纷事件的调解工作。
县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打击私挖滥采,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县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等政策法规,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县财政部门将聘请环保管理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界内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负责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负责编制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县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控制用水总量,严控地下水超采,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加强对渔业船舶使用燃油油质的监管;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经环保部门公示的违法企业,供水部门可以对其生产性用水停止供水。
县农业局:控制农业面源环境污染治理,调整种植结构与布局;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县畜牧局:规范禽畜养殖业环境整改力度,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依法取缔非法养殖。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县工商质监局:根据工商部门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负责煤炭制品生产的监管;加强对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原料和产品的监管;加强对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管;加强在禁燃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监管;加强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加强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煤质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生产领域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销售或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锅炉的监管。
县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监管工作,负责提高燃油品质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助交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和淘汰黄标车工作。
县安监局: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时,要查看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监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办理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加强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密闭或防尘措施的监管;负责对县城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物料堆场的扬尘防治;负责做好城区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露天喷漆、饮食摊点油烟等污染监管工作;负责对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在人口集中地区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工地扬尘、城市道理扬尘污染的控制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泥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促进再生水利用。
县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推行绿色信贷,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引导社会投入,促进多元化融资。
县卫计委:负责对辖区自然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的卫生状况定期监测工作;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做好由于环境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环保工作;负责对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国网息县供电公司: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不得向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供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停电决定;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网格运行机制
(一)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1.实行环境监管“五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监管,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1.加强巡查报告。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与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网格监督
1.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
2.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保监管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网格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网格实际,做好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县政府对一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组织人员对二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同时,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能,并将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划分实施方案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县财政、人社、编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网格化环境监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落实乡镇(办事处)、环保专职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为村、社区聘请环保信息员提供经费保障,保障网格正常运转;三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增加环境执法资金投入,推动环保体系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
(三)强化责任追究。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上级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对工作人员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息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附 件
息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一级网格
网 格 | 网格第一责任领导 | 网格直接责任领导 | 网格直接责任人 | 环保工作相关责任人 |
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 县长 | 分管副县长 | 县环保局局长 | 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应急办、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委、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委、县安监局、国网息县供电公司、县司法局、县环保局、县畜牧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金融办等具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
二级网格
网 格 | 网格责任领导 | 网格主要负责人 | 网格直接责任人 |
乡镇(办事处) | 主任 | 分管副主任 | 环保管理员 |
镇政府 | 镇长 | 分管副镇长 | 环保管理员 |
乡政府 | 乡长 | 分管副乡长 | 环保管理员 |
三级网格
网 格 | 网格主要负责人 | 网格直接责任人 |
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 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 | 各村、社区环保信息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