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办〔2016〕38号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息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息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信政办〔20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以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为核心内容,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通过突出重点、集中清理,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明确界定中介机构的职能,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范围
全县各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实施内容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对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四)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编制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纳入清单的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七)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的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八)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将中介信用信息纳入全县统一的信用平台,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步骤
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要于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分安排部署、自查自纠、汇总公布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县直各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清理规范工作,针对具体任务,落实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县直各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
门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对照清理规范的目标、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形成情况报告和整改方案,报县编办。
(三)汇总公布阶段。县直各行政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对所主管的中介服务机构逐个进行检查、核实,采取以下形式汇总公布:
1.清理中介服务事项。经清理规范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县审改办、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汇总编制,形成《息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将相关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纳入《息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其他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2.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由县直各行政审批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有关通知并在部门网站公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取消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
3.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中介服务机构涉及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脱钩思路、改革方案和期限,形成报告;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的思路方案及期限,由县民政局汇总形成报告;涉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情况,由县人社局汇总名单。以上报告和名单报县审改办。
4.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涉及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促进市场自主价格调节,由县发改委提出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方案,并公布《息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定价管理收费目录》;涉及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收费,符合规定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汇总编制并公布《息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5.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政审批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将主管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报县审改办,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相结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清理规范方案并于2016年7月底前报县编办。
(三)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编办要会同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工商质检局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