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办〔2016〕81号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息县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息县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息县推广使用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和省、市大气防治攻坚战动员会议部署,充分发挥成品油质量升级对大气环境的改善作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结合我县实际,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部门管理和属地负责相结合,按照先易后难、平稳有序、优质优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原则。自2016年7月30日起,从中国石化集团、中国石油集团在息县销售网点开始,渐次展开,全县平稳、有序从国家第四阶段标准(以下简称国I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全面升级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以下简称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
二、前期准备工作
(一)市场准备工作。县商务局、发改委、工商质监局等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县国IV油品升级情况进行检查,对推广区域内未按要求销售国I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加油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依法从严查处。
(二)仓储准备工作。中国石化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和其他国有及民营油品批发、零售企业要倒排调运计划,科学调度,确保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及时供应。全县油品批发、零售企业要对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入库、储存、出库、运输、销售各环节严格管理,实行全方位质量监控,作业流程要实现“专管专用、专泵专用、专罐专用、专车专用”,严格执行销售环节送检、复检制度。
(三)油库及加油站置换准备工作。自2016年7月30日起,全县成品油经营单位开始置换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允许国V以下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资源进入我县。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中国石化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和其他国有及民营油品批发、零售企业加油站在2016年10月31日前将国I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升级为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
(四)价格政策准备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根据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从国IV升级至国V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成品油定价机制,依据省质监局测定的计价密度明确的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明确和严格监督执行国家确定的车用燃料乙醇结算价格。各乡镇(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规定落实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五)宣传准备工作。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进一步加强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油品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油品升级开始前做好相关宣传手册、宣传画的印制、发放和张贴工作。
三、推广工作安排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次从中国石化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和其他国有及民营油品批发、零售企业加油站有序推进本次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升级置换工作。
(一)升级范围。全县范围内加油站。
(二)升级时间安排。2016年7月30日-10月31日为油品升级置换期。10月31日前,中国石化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其他国有和民营油品批发、零售企业加油站基本完成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质量升级。1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加油站全面销售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严禁经营销售标准低于国V的车用乙醇汽油、柴油。
(三)加注升级标识。完成升级置换的油库和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车用燃油名称后加注“V”字样,同时报当地价格、商务、环保、工商质监部门备案。
(四)优惠供应。在油品升级置换期内,中国石化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对其他国有和民营油品批发、零售企业加油站按国家规定批发价格每吨让利300元以上,引导其加快升级置换进程;中国石化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在零售环节要按省发展改革委同期公布的国I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销售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让利于消费者。油品升级置换工作结结束后,中国石化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农村板块加油站按照每吨让利100-200元的价格优惠供应;三夏三秋等农忙季节,对农业用油按照普柴价格优惠供应。其他加油站要参照两家公司做法让利供应。
四、明确工作职责
我县的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质量升级工作,及时疏导因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对相关行业和群体带来的影响,确保全县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推动全县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升级置换、保障供应等工作;
(三)县物价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落实省发改委根据质监部门提供的计价密度,制定发布的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省内最高零售价格。县物价办要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升级置换、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车辆污染排放的监测监控,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上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提出停业整改要求。
(七)县住建局负责监督并依法推进与油品升级置换有关的建筑工程、节能减排等工作。
(八)县农业局负责推进与油品升级置换有关的农业方面工作。
(九)县商务局要按照职责积极推动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升级置换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监督各零售、批发经营单位油品置换行为,监督各加油站按期按质量标准升级油品,确保置换工作无遗漏;负责加油站、油库建设运营的规范与整顿工作,在升级置换期间,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和资格年审,对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加油站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十)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成品市场产销环节的税务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制假、造假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骗取退税违法行为,对偷税、漏税、扰乱市场的行为依法查处。
(十一)县工商质监局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市场监管,重点查处质量不合格、与标号标识不符、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假冒其他企业商标标识、虚假宣传等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计量和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依法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标准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时提供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所有品号的计价密度。
(十二)县安监局负责协调解决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升级置换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依法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县气象局负责成品销售设施雷电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中国石化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负责全县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供应,确保下属油库和加油站按时完成升级置换工作;配合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油品升级置换和市场整顿工作。同时要加大资源采购、调运力度,制定优惠价格,优先保证其他国有和民营油品批发、零售企业加油站油品供应。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工作是继我县国I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质量升级之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我县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积极推进《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的重要体现。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要建立考评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部门联合,常态监管。县工商质监局和县商务局要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油品质量升级期间的监测频率,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虚假标识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非法加油站要坚决取缔,对多次违规、恶意造假的加油站要从严查处,发现一次违规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发现两次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列入黑名单。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和市场整顿工作的不同阶段,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多方位、多角度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中国石化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息县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要做好现场宣传和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应急防范,妥善处置。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关部门要充分预估因油品质量升级而涨价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如遇突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确保全县国V车用乙醇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工作顺利完成。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