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办〔2016〕82号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改革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信政办〔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实际,县政府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范围和对象
1.具有息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和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2.息县范围内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
3.驻息县部队的现役军人;
4.息县全日制院校非息县籍在校学生;
5.与息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除项目和收费标准
1.遗体火化费460元(高档火化机);
2.抬尸费50元;
3.遗体消毒费10元;
4.装灰费10元;
5.遗体停放费(追悼厅)150元;
6.骨灰停放费50元;
7.休息室100元。
以上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合计830元。
三、办理程序
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的人员死亡后,丧事承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在办理火化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逝者的生前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逝者为出生后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四)逝者为无籍贯流浪乞讨人员,需提供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逝者为驻息县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逝者为在息县全日制中专院校上学的非息县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逝者为与息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息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对于符合免除基本殡葬费用条件的对象,县殡仪馆在结算时凭上述证件直接免除基本服务费用;逝者家属另行选定的不属于免除服务项目内的其他服务项目需自付费用。
四、经费保障
息县范围内的殡葬政策免费对象所需减免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减免费用结算时按830元/具成本价核算。减免费用由县殡仪馆先期垫支,每月月底前凭《息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结算表》和相关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实际免除金额拨付减免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殡葬政策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尚的理念。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我县惠民殡葬政策顺利推进。县民政局要强化审批环节,严格核实各项手续,并按一人一档要求,做好材料存档;县财政局要加强殡葬政策资金监督管理,并按时拨付;县殡仪馆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三)在实施惠民殡葬工作中,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1.对已享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后,再次为逝者丧事承办人发放丧葬补助费用的。
2.为不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条件的逝者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手续的。
3.故意刁难丧事承办人,要求提交本通知以外证明材料的。
4.玩忽职守造成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档案材料丢失或损毁的。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9日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