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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7 08:41 信息来源:息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50 字体:【

  

 

 

息政201724

 

 

息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息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息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

                                    201737

 

息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2017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城市公益事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物流园区建设等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屋征收与安置管理办公室为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征收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所在区位、范围、被征收人的户数及项目建设等基本情况;

(二)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材料;

  (四)住建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政府组织监察、财政、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县住建局负责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房屋用途及面积的核实县国土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进行调查认定与勘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转让房屋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县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县住建、国土、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停止办理。

    第八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标准、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二)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县房屋征收部门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采取召开听证会、收集书面意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10日。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要通过村级民主自治四议两公开程序征求意见。

    (三)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县房屋征收部门。

  (四)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3日。

第九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经县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

(二)由发改、住建、国土部门提供的立项、选址、规划、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或证明。

(三)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供项目实施可行的评估报告。

(四)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房屋征收决定需报县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条  县政府作出书面的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依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认真履行,按时搬迁。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点、面积和户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同时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安置。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或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两种方式。原则上以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为主,城乡结合部可适当采取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

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安置房建设成本价。

产权调换价: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价(征收成本+土地出让金上解提留部分)、工程建设成本、优惠政策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息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面积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建设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与原房屋同为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新建、翻建、改建的房屋按100/平方米给予补偿;简易房、板房、铁皮房按50/平方米给予补偿。

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相关证件记载或办事处(居委会)认定为准。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县政府组织国土局、监察局、住建局、征安办、辖区办事处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由县政府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超出产权调换价购买面积的,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一宅一户原则,5口人或5口人以下每户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6口人或6口人以上每户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超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3口人以下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超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

对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的,依据其应享受的产权调换价面积,参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政策审核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安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第二十三条  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物价、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自签约搬迁期限之日起30日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第31日至60日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奖励5000元,应享受奖励的人数由辖区办事处核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地上附着物、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息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栽种的花卉苗木;

(四)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鱼塘、水池等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置分配要公开、公正、透明,要科学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个人无理阻挠或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具备建设安置房条件的,县住建局优先核发安置房规划建设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人防、建设手续后,先建安置房,后建商品房。

    第三十条  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划、建设标准,征收范围内有商品房开发楼盘的,安置房必须与商品房同一标准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县审计局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拆除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房屋征收补偿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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