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文〔2017〕54号
息县人民政府
关于息县龙湖片区尹湾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改善龙湖片区尹湾社区人居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息县城市总体规划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龙湖东路、西至渡淮广场、南至淮河北岸,北至狮子河,以上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期限: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
四、征收部门:息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以补偿。
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其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息县龙湖片区尹湾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交钥匙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息县龙湖片区尹湾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息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附 件
息县龙湖片区尹湾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龙湖片区人居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息县龙湖片区尹湾社区(含甄湾社区)共15个居民组实施棚户区改造。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城总体规划,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结合相关政策及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东至龙湖东路、西至渡淮广场、南至淮河北岸、北至狮子河,以上范围内房屋和附属物。被征收户1200余户,征收面积约25万平方米。
第二条 签约搬迁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
第三条 征收主体为息县人民政府(制定征收方案,作出征收决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四条 征收部门:息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GB/T50291—2015);
5.其他相关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出台的政策文件。
第七条 被征收人: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第八条 征收补偿经费来源:息县财政拨款。
第九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专职人员、借调人员、受托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由县房屋征收与安置办公室组织上岗前培训。
第十条 县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信访局、民政局、人社局、征安办、龙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坚持对合法房屋公平补偿与对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房屋合法证件为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准建证、以及转让、继承等合法手续。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薄的记载或审批手续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构筑物,以县监察局、国土局、住建局和辖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为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认定为违法建筑、抢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第十四条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迁其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1:1产权调换安置,县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的,多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参照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价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上以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为主,同时适当采取集中建设安置房安置。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安置,也可以自行安置。
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安置房建设成本价。
产权调换价: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价(征收成本+土地出让金上解提留部分)、工程建设成本、优惠政策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息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息政文〔2017〕21号)中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面积不足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建设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与原房屋同为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新建、翻建、改建的房屋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简易房、板房、铁皮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由县政府提供安置房。
被征收人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超出产权调换价购买面积的,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一宅一户原则,5口人或5口人以下每户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6口人或6口人以上每户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仍超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
对于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来居民),3口人以下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平方米的标准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超面积的按市场价购买。
对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的,参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政策审核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征收人宅基地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的,多出的宅基地面积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按照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区片价、社保费用、留地安置)150%给予补偿;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按照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区片价、社保费用、留地安置)120%给予补偿。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息政文〔2017〕2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的价值由征收当事人与征收部门按息政文〔2017〕21号标准协商后给予补偿,协商不成或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厨房、卫生间上下水道齐全;
2.进户安全门、铝合金或塑钢窗;
3.预留有线电视、电话、上网宽带接口;
4.室内照明灯具齐全,水电入户手续齐全。
第二十六条 涉及租赁的房屋,按规定补偿,由承租人与出租人自行协商分配方案。
第二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安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发放2000元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发放3000元搬迁费,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安置房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原则上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同时,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县政府提供用于安置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对等面积部分不补差价。安置房源的分配由被征收人随机抽取,房屋的楼层不再进行差价调整。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必须到相关部门结清每户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用等,否则,不发放《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房屋拆迁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的奖励;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或未完成房屋拆迁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在征收范围以外的,安置地点区位级别低于被征收区域区位级别的,根据情况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的奖励。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与奖励面积之和,多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安置房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多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安置房所在区域的市场价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具体办法执行国家的契税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加上奖励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可以安置一套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原房屋不再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屋的,每户奖励3万元;第31日至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屋的,每户奖励1万元。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自签约搬迁期限之日起30日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第31日至60日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人奖励5000元,应享受奖励的人数由辖区办事处核定。
第四章 罚则与救济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对无故不搬迁及超标准漫天要价、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刁难征收工作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谩骂、诽谤妨碍依法征收的;
2.在被征收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的;
3.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4.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五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迁者由实施单位统一拆除。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征收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