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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03 11:2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为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快实现我县电子商务重点领域应用突破和创新发展,在参照借鉴电子商务发展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对借助淘宝网、苏宁易购、京东商城、阿里巴巴、1号店、亚马逊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

  2.对在本县注册纳税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经认定后,按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3.对国内前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4.对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B2C或C2C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2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B2B平台实现网络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 3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本县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网店)的网络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6.我县企业通过业务流程外包实行网络销售代运营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外包费用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7.对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行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8.对我县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给予财政奖励,按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实得部分100%的标准执行。

  二、支持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9.对本县电子商务网销平台、行业网站、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不高于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10.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万元的本县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会员数突破100个、300个、500个,且企业会员比例达85%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在本县设立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对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米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若属租赁用房,且租用1年以上,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给予补助;若是自购用房,按不超过其缴纳契税的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对在本县建立的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于一体,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500平米,为全县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网销平台,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

  14.对利用、改造闲置厂房、仓储用房、商务办公楼宇等存量物产、土地资源打造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产业园、网商创业孵化园等电商集聚载体的,按办公面积3000平米以上、入驻网商40家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标准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5.对入驻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和运营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给予企业连续三年房租补贴。第一年,给予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每户每平方米30元补贴;第二年,给予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每户每平方米50元补贴;第三年,给予营业额1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每户每平方米80元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16.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县各乡镇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在各行政村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点,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代销、配送衔接、代存代取、供需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且网络服务年交易额6万元以上,经审定后,每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给予3万元补助。

  五、支持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

  17.对入驻物流配送(含快递公司)企业20家以上,日发货量20000件以上的物流园区(基地)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8.对在我县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级物流分拨站-村级物流投递点三级物流配送网络体系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9.对在乡镇一级设立物流配送分点,且日发货量1000件以上的物流配送(含快递公司)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支持电商示范企业及网商自主品牌建设

  20.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1.我县从2016年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对网络年销售额总量或年网销额增幅达一定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从创新、成长、诚信、责任、分享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定,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22.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网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线上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电商企业,参照县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七、支持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训

  23.我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引进年薪1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24.我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吸纳大学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输送员工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且每年培训时间累计达3天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给予等额补助,但每家企业每年培训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25.由我县电子商务协会或县内其他团体、企业等组织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经报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家培训组织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八、支持电子商务交流与推广

  26.我县电子商务各类主体在我县举办或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论坛、研讨会、电商创新大赛、大型年会等活动,参与单位在50家以上,在促进招商或宣传息县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的,按核定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单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最多补助2次。

  27.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和2名以下(含)参展人员的交通费给予50%的补贴。

  九、附则

  28.县政府2017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则在1000万元额度内按比例适当调减项目奖补资金额。

  29.政策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30.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参照我县同一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扶持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县级同类扶持政策。

  31.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32.本政策有效期2年,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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