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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1 11:3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管理。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县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初步建议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管;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县领导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公开公正、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预(决)算公开、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办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确定的资金支持内容进行项目扶持。具体包括:

  (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1.支持内容:一是支持为构建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培训、物流、农村服务站、农村产品营销和供应链体系等功能所进行的必要基础装修及运营商场地租赁费用开支;二是支持为中心购置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投影仪、电话、打印机、文件柜、空调、音响、农产品安全检测等软硬件办公设施设备;三是支持设立服务前台和特色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四是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氛围营造、统计分析、成果展示等公益性活动。

  2.补助标准:对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及各设分中心场地办公租赁费及必要的基础装修新增投入部分,给予5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为中心配置的必要软硬件办公设施设备新增投入部分,给予8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中心建设的独立服务前台和特色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5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中心开展的农村电子商务统计分析、成果展示等公益性服务工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8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政府或承办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改造装修,配置电脑、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和对站点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等。

  2.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支持1个站点建设。经县政府统一筛选、考核,对建设规模达到100㎡、仓储区规模不少于30㎡、年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乡镇级服务站,给予每个服务站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建设规模达到40㎡、仓储区规模不少于20㎡、年交易额30万元以上的村级服务点给予每个服务点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达标入选的服务站(点)在改造装修、配置软硬件设施及工作人员培训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服务站(点)补助总金额不超过900万元。

  (三)支持县域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县域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支持承办企业购置车辆、分拣设备,升级改造乡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数据应用系统;支持承办企业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

  2.补助标准:对服务农村的公益性县域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建设,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承办县域物流资源整合的企业,在购置车辆、分拣设备及升级改造乡村快递配送站点,建设物流信息数据应用系统方面,给予新增投入部分80%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开展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等公共服务的承办企业,给予项目实际投入部分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等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县乡村基层干部、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信息员等;支持在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建设电子商务实训及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电子商务协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用于营造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氛围的公益性活动等。

  2.补助标准:培训补助总额不超过700万元,培训及补助标准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对面向政府、企业、农民、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的公益性培训,按照培训人次、课程设计,服务标准等具体内容,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200元/人/天的补助;对设立电子商务实训及创业孵化基地、每年为全县输送电子商务人才500人以上,并获得市级以上资质认定的专业培训服务机构,对开展相关电商培训的实际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当地政府或承办企业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构建农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

  2.补助标准:对为实现网络销售新建的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中心,按新增固定资产、设备、软件及相关设施建设等投入部分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认证产品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农特产品分级、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投入部分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及信息系统的承办企业,按项目实际投入部分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和宣传

  1.支持内容: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制定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政策和示范县(乡)创建工作、成果展示等宣传活动;鼓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营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2.补助标准:对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制定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相关部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制定电子商务政策体系、开展示范县(乡)创建工作及开展成果展示等宣传活动的相关部门,按照县、乡两级主体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给予成功创建我县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的乡镇、村两级政府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第七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息县依法工商注册并在县商务局备案、依法申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支持内容,联合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与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

  (四)按项目投资额申请补助的企业应提供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等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两年实缴税款情况证明;

  (七)企业上年度财政审计报告;

  (八)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九)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商务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会同财务局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上报的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按照实地核查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在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原则上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人员工资及奖励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公共平台)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县级各项优惠政策补助奖励,企业可以选择最高补助或奖励进行申报。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不重复享受本级补助奖励;已获得县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要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要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项目单位(企业)三年内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以中央、省、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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