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作用,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建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承办企业。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县政府审核确认、批准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制度所称项目主管单位,由其负责本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统筹管理原则。项目管理应有机结合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承办企业项目进度计划表,统筹政府、社会两种资源,确保实施方案落地。
(二)分解平衡原则。项目管理应将周期长、规模大的项目合理分解,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平衡项目建设进度、投入和效果,及时有效推进项目建设。
(三)实时控制原则。项目管理要形成企业定期信息报送与主管单位不定期检查监督相结合的控制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四)务实高效原则。项目管理应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注重沟通、及时反馈,促使承建企业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六条 项目管理内容
(一)进度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便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不按标准建设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网络交易、设施建设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三)绩效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应联合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适当引入上级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由息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