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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商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12-07 16:3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

  股室承诺

  时限法定

  时限收费情况

  及依据

  1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检查1、检查责任:现场检查中,发现超范围经营汽油的企业,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书。商务稽查大队不收费

  立案2、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超范围经营汽油的企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3、审查责任:准予立案,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并报领导审批。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日7日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67-5961791 投诉机构:商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15290250869

  受理地点:息县产业集聚区三楼商务局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

  2对违反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行为行政处罚《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3年第7号:“第40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当事人有违反《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当事人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商务稽查大队不收费

  调查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日7日

  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5961791 投诉机构:商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15290250869

  受理地点:息县产业集聚区三楼商务局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

  3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不收费

  调查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决定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日7日

  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8146000 投诉机构:商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15290250869

  受理地点:息县产业集聚区三楼商务局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

  4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行为;预收资金余额违反规定行为;资金存管制度违反规定欣慰;未确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或者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行为;未按规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或者填报的信息有故意隐瞒或虚报行为的处罚。【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1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2日

  审查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2日

  告知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2日

  决定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日

  送达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日

  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5961791 投诉机构:商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1529025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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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致使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行为的处罚【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1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2日

  审查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2日

  告知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2日

  决定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日

  送达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日

  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6-5961791 投诉机构:商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15290250869

  受理地点:息县产业集聚区三楼商务局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

  6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规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1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2日

  审查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2日

  告知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2日

  决定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日

  送达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日

  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76-5961791 投诉机构:商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15290250869

  受理地点:息县产业集聚区三楼商务局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

  7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1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2日

  审查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2日

  告知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2日

  决定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日

  送达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日

  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76-5961791 投诉机构:商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15290250869

  受理地点:息县产业集聚区三楼商务局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

  8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1日不收费

  调查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2日

  审查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2日

  告知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2日

  决定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日

  送达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日

  执行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 0376-5961791 投诉机构:商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15290250869

  受理地点:息县产业集聚区三楼商务局商业市场运行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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