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县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县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县内就业工作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实施意见和标准。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意见,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负责全县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措施;负责全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息县工作或定居的意见。组织拟订全县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关公务员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等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乡科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部分县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实施意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县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