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 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 定全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 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 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长期护理 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统一的药品、医 用耗材、医疔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 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收费、医用耗材 价格,组织拟定全县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 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 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落实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 组织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 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医疗保障经办等服务机构业务 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