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文化、广电、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县文化、广电、文物、旅游工作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县文化、广电、旅游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协调文化、广电、旅游事业的发展关系,组织实施文化、广电、旅游体制改革。
(三)贯彻落实文化事业和旅游经济政策及宏观调控措施,拟定全县文化事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统筹安排事业经费;规划指导文化、旅游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指导组织文艺创作与生产,扶植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部门文学艺术的发展,组织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活动。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推动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管理全县图书馆事业,研究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管理全县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负责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演出场所、美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文物市场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管理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实施全县广播电视事业的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和办法。负责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有线电视发展规划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对高新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六)制定全县文化、广电、旅游系统职工教育及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物、旅游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职称评定和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发展。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九)宣传、贯彻、落实文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和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
(十)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察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