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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息县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9 18:46 信息来源:息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50 字体:【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我县资源优势,培育壮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步伐,引领、带动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结合我县实际,息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息县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办法》,现将文本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年12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来信请寄息县农业农村局,信封右上角请注明“息县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办法意见征集”。

  二、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箱:xxnongyeju@163.com。

  三、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送至息县农业农村局一楼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息县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息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

  息县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我县资源优势,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步伐,引领、带动全县农业走规模化、特色化之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脱贫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农领办文〔2022〕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和潢川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潢川县2022年支持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潢巩固办〔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本区域内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二条重点支持经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具备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直接从事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定制农业、休闲农业、绿色农业、设施农业、都市生态农业、创意农业、电商农业等新型农业业态。

  第三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财政支持。鼓励企业设立产品研发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实施品牌战略。该办法实施后,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国家品牌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秀新产品等荣誉的农业主体按获得级别颁发奖金。

  1.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优质水稻、优质专用小麦实行订单生产、按合同约定回收农产品,规模在万亩以上的,县财政对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优良品种试验示范,给予投资规模30%~50%的奖励。

  2.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连续三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规模在500亩以上的,从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资金中,每年每亩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产奖励。

  3.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奖励部分申报费用。

  4.对新评为国家、省、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5.对新评为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

  6.对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信阳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7.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程序申报涉农项目,涉农项目资金优先扶持市级以上示范社(场)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8.每年举行一次评先表彰,每次表彰一批示范性及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个,每个奖励3万元。

  第四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用地用电用水支持。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2.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制定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后签订用地协议,并按现行土地政策办好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

  3.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收费上,对国家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税收优惠。

  1.增值税减免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优惠。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生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六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金融支持。

  1.建立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作为银农对接和项目实施的优先扶持对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机具、存货、蔬菜大棚、厂房、畜禽产品、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滩涂水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大额订单、应收账款、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2.县财政投放3000万元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提供担保。

  3.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落实国家规定的本级应负担的保费补贴。保险业务部门要不断规范理赔方式、方法,提高水稻、小麦等大宗农产品的赔付标准;大力开展蔬菜水果种植、林木及木本油料种植、畜禽水产养殖保险等新型险种。

  第七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社会化服务支持。

  成立息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会,吸收发展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素质较高的个人入会,负责向会员和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工程和管理咨询、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会员互为担保贷款、对外融资、争取项目、评先表彰等服务,加快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第八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人才支持。

  1.引导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类人才向农业领域合理流动。扶持城乡各类群体自主从事农业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从事农业创业,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给予一年社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落实见习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3.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由县、乡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作为县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优先推荐评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九条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支持创新。

  1.鼓励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开发产品获得国家专利或引进国家专利产品首次实施规模化生产且新增销售产值达到500万以上的,奖励现金1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给予奖励现金10万元。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进行科技研发,上年度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奖励5万元。

  3.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引导新型农业主体由单一生产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生产全流程改造,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品创新。

  第十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把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及时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等。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营利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励扶持,每年由县委农办牵头,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后,按照本办法进行落实。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息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

  附件:

  息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

  1.种养大户标准。通过土地流转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从事粮油种植的种植大户,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通过土地流转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种植大户,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使用或经营林地面积300亩以上;从事家禽养殖的养殖大户,年养殖能力达到5000只以上;从事生猪和肉羊养殖的大户,年出栏500头(只)以上;从事肉牛养殖的大户,年出栏100头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大户,养殖面积要达到100亩以上,年供鲜活水产品能力达10000公斤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除外)。

  2.家庭农场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有规范的土地承包或流转文本,土地经营相对集中,土地流转时间在5年以上,从事种植养殖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山场林地面积在300亩左右),投入总规模在20万元以上,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3.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有5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或企业成员,土地流转手续齐全,有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每年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2次以上,土地经营面积在500亩以上,盈余分配制度科学合理。

  4.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各类生产、加工、营运手续齐全,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健全的规章制度,连续3年运营状况良好,有一定区域带动能力,对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有一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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