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水产养殖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租赁土地350亩,主要从事水产养殖和农作物种植业务。该公司成立以来,通过提供工作岗位、入股分红、贷款分红等途径帮助当地一百余贫困户顺利脱贫,2019年投资50余万为租赁土地所在村修扶贫水泥路1100米,在当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营的前几年,该公司获得了可观的收益,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再加上养殖、种植的经营活动需要周期,公司经营困难,经法院执行仍无法偿还某农商行的240余万元贷款。2023年2月28日,信阳中院执行局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3月23日,信阳中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
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深入调查了解,认为某水产养殖公司具有和解价值和挽救的可能。该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养殖、种植的经营活动需要周期,暂时无法偿还全部贷款。如果现在就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因农作物种植、养殖尚未成熟,将会导致严重经济损失。而且现有价值变现较难,且全部变现后的价值也不足百万元,与对外负担的债权差距较大。债权人将无法主张全部债权,使一大笔坏账无法收回。另外,公司破产也会对农民增收和粮食增长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租赁的田地有近60余亩系荒田,其余田地也是当地农民各自种植,较为分散,利用率低,收益情况并不好。如果公司继续将田地集中租赁经营,可提高田地利用率,解放当地劳动力,增加当地农民收入。对公司本身而言,如果能够破产和解或重整,让公司生存下去,一季麦子、一季稻谷和水产养殖,据测算每年可以产生净利润近70万元。贷款分期归还之后贷款不再计息,将能够缓解公司经营压力,为公司减少利息支出40万元左右,极大提高公司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同时,也让债权人的债权更有保障,还能继续为当地老百姓带来可观的收益,助力乡村振兴,又能增强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5月22日,该案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5月29日,信阳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涉农企业,一头连着乡村振兴,一头连着粮食安全。对涉农企业审慎破产,积极运用破产和解或重整让企业重生,以破产和解结案意义重大:一是对涉农企业的破产清算要秉持慎重的态度。因为很多像本案的涉农企业,采取的是规模化租赁土地,集中经营的模式,符合当前国家政策和发展趋势。这些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付出了很多的艰辛和心血。农业生产经营,还存在周期长、靠天吃饭、前期投入大、收益见效慢等特点。涉农企业一边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一边带动着粮食增产。基于涉农企业上述这些特点,在涉及涉农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时,一定要秉持审慎态度,只要有挽救的可能,就不要轻易让其破产。要积极运用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助其重生,发挥其功效。二是破产程序也是对各方利益最大化的保护。本案的破产和解从实际效果看,对债权人来说,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最大化的清偿;对企业来说,企业减轻了负担,使其存续重生,轻装再出发;对股东来说,让其投资和心血没有付诸东流,消除了投资失败的风险;对当地农民来说,带来了收入的增加;对政府来说,保护了市场主体,保护了营商环境,增加了税收,保障了粮食安全。三是消除社会大众对破产清算的误解。很多人认为,破产就是将企业搞死,垮掉,对破产存在偏见。该案已经向社会表明,破产并不是简单的将企业一棒子打死,当发现企业有存续价值的时候,而是积极运用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来挽救企业,挽救市场主体,从而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