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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3-00204 信息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息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2-07-25 10:39:10.0 发布日期: 2022-08-04 16:35:10.0
发文字号: 息政文〔2022〕6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题: 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4 16:3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息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息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息政文〔2022〕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息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息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息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县,推动息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2〕37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22〕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息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由县政府设立,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县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推动质量强县建设。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分为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2年评选一届。县长质量奖每届不超过2个,县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3个。原则上当届申报的单位(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公告、奖励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息县质量强县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长质量奖的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息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县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则,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拟奖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评定规则,组建管理县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评审组、监督组,组织实施评审,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的异议及问题,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组织)质量管理先进模式和方法等。

  第九条  评审组由3—7名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组成员由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负责全程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当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和监督组自动解散。

  第十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单位(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各乡镇(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申报单位(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审组成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息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质量水平领先。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积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连续3年自评良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2年。

  (三)质量创新能力强。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四)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全县同行业前列。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五)品牌优势突出。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四)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

  (六)参加各级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七)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程序与标准

  第十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发布评审公告,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组织)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秘书处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申报材料,在征求县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县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组织),提交评审组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评审主要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600分)的方可取得获奖入围资格。

  第二十条  经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和综合排名,秘书处提出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组织候选单位(组织)集中进行现场展示和陈述答辩,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决定拟奖名单,得票数应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拟奖名单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秘书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息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经公示未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第二十三条  对县长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秘书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单位(或个人),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秘书处进行异议调查。

  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组织)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监督组举报。

  监督组应当向评委会及秘书处报告监督情况。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奖金;对获得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资金奖励;奖金及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曾获得县长质量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组织),再次获得同类奖项的,县政府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八条  颁发给获奖单位(组织)的奖金主要用于其内部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第三十条  秘书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在我县特色产业、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组织)应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并与实施品牌战略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县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组织)不得将县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单位(组织),秘书处应当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开。该单位(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获奖单位(组织)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秘书处应当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印发的《息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息政文〔2010〕128号)同时废止。


息政文〔2022〕68号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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