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受损小麦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息政办〔2023〕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息县受损小麦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4日
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责任制要求,规范受损小麦收购和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我县粮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信阳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收购处置原则
受损小麦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定点收购、分类储存、规范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全县粮食安全;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
二、部门联动机制
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县人民政府履行受损小麦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受损小麦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资金、舆情引导负总责,部署受损小麦收购处置方案的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超标小麦出库至定点处置企业入库的过程监管。县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受损小麦处置工作费用和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受损小麦受灾区域和面积的监测。县市场监管局履行食品卫生、饲料用粮的监管责任。县农发行及时足额安排受损小麦收购所需贷款。
三、受损小麦认定
2023年我县辖区内在收获期间受阴雨天气影响,经检验超出质量标准的小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等级低于国标、生芽、生霉的;
2.小麦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受损的;
3.受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
四、收储库点确定
按照“方便农民售粮,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处置监管”的原则,根据“一县一企、一企多点”要求,综合考虑库点资质条件、管理水平和就近方便农民售粮等因素,指定息县1702省粮食储备库、息县金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息县金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白店分公司、息县金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东岳分公司、息县金隆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黄林分公司)为受损小麦收购的承贷主体,确保农民受损及卫生指标受损粮食售卖渠道畅通。
五、受损小麦收购
(一)收购区域
县本级范围内所产受损小麦。
(二)收购价格、质量标准
超标小麦(水分在13%以内,杂质按国家标准进行扣量)收购指导价格为0.8元/斤;不超标芽麦(水分在13%以内,杂质按国家标准进行扣量)收购指导价格为1元/斤。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2023年6月5日至8月31日。
(四)分类收购分仓保管
对受损及卫生受损粮食分仓收购、分类管理。第一类为食品卫生指标不受损的芽麦,第二类为食品卫生指标受损的小麦,对以上两类分别设专仓挂牌收购。
(五)检验
1.数量认定
对种粮农户、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收获收储的受天气影响发芽、受损的小麦,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2.质量认定
确定的收储库点要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受损小麦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质检力量,对种粮农户、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受损小麦,及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测。收购企业负责做好新收购小麦的质量安全管控工作。
(六)信息机制
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受损小麦收购数量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七)资金管理
县农发行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受损小麦定点收购所需贷款,严格执行“钱随物走、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封闭运行管理模式。
六、受损小麦验收
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芽麦、受损小麦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其中质量验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结果按照规定上报。
七、储存
收购的芽麦、受损小麦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不得将收购的受损小麦进行抵押、质押。
八、处置
(一)处置流程
受损小麦实行分类处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小麦,按其用途规范处置、单独存放。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
(二)处置费用
处置超标小麦产生的检测费用、贷款利息、收购费用、保管费用、集并出库费、价差亏损、技术处理费、监管费等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预算,据实拨付。省、市财政将按照收购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和价差损失的50%、10%费用拨付县地方财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与财政局于今年12月底前,将申请补助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市)财政厅(局)。
定点收储企业收购的不超标芽麦,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价差损失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纳入财政预算。保管费用按照80元/吨/年标准向企业据实支付,省、市财政按照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支出的50%、10%给予补助,补助期最长为一年。对因企业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小麦损失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县农发行专项贷款利息由县财政据实予以补贴。受损小麦处置后,承贷企业及时用回笼的销售货款归还县农发行的专项贷款,若形成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据实予以补贴。
受损小麦的收购及出库费用(参照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由县政府承担,收购费用按照25元/吨、出库费用按照30元/吨的标准向企业据实支付。
(三)处置计划
1.不超标芽麦处置。根据市场行情由收储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销售申请,明确销售时间、销售价格和销售方式,经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收储企业适时组织销售。不受损芽麦保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2.超标小麦处置。符合饲料用粮、工业用粮标准的粮食,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接饲料企业和工业用粮企业,确定超标小麦转化处置定点企业,采取定向销售方式进行处置。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粮食,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超标小麦处置工作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3.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受损小麦处置后,承贷企业及时用回笼的销售货款归还农发行的专项贷款,若形成价差亏损,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4.建全处置档案。建立受损小麦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受损小麦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九、受损小麦权属
收购的受损小麦所有权属息县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移动。
十、 监督检查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受损小麦收购、储存、处置过程中实行跟踪监管,责任追究。坚决防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坚决防范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市场。
十一、宣传引导
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办事处)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种粮农民做好受损小麦收购政策的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受损小麦。
十二、处罚惩戒
对未按规定收购、储存、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回相应的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核减收购企业的收购数量,扣回其相关费用补贴。
附件:息县2023年受损小麦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息县2023年受损小麦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刘创(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 昆(县政府办正科级干部)
黄树伟(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 斌(县财政局局长)
毛 伟(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刘志军(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曾 勇(农业发展银行息县支行行长)
成 员:李晓辉(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向丽(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锦章(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锡群(县发改委二级主任科员)
谢焕坤(县公安局副局长)
邢钢锋(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罗 强(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陈卫武(县审计局副局长)
唐 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副主任)
陈冬阳(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
王 文(农业发展银行息县支行副行长)
各乡镇(办事处)乡镇长(主任)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毛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