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息县司法局职工胡媛媛、袁方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不慎遗失,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之规定,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胡媛媛(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号:J 16170511026)
袁 方 (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号:J 16170511022)
特此公告作废。
息县司法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