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场经营主体:
市场主体积极主动进行上一年度年报工作是每一位市场经营主体的义务,也是向国家上报经营情况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更多惠企惠民政策。为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主体知晓率,息县各级市场监督部门在2024年年初采用各种方式提醒市场主体进行年报工作。
不按时工商年报,有什么后果?1、企业未按时进行工商年报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将不能贷款、投资、出入境、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严重影响个人发展;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法人等在进行注册新公司、经营、从业任职资格等将被限制;4、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在企业与他人合作时信用将会遭到质疑,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未进行市场主体年报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局52号令)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工作,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2〕62号)有关规定,在年报法定截止日期起30日以内补齐年报,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罚款并进行信用修复。超过30日未进行年报补报的市场主体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的通知》(豫市监〔2023〕80 号)相关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等级:1、从轻“逾期 60 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