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中学、中心校,局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现将《息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8月22日
息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信阳市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条件的学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全县民办中小学校及民办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县教体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监督工作,履行部门责任。
第五条县教体局是中小学学生食堂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学生食堂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推进学生食堂建设,明确管理部门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生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学校食堂确需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与受委托经营单位签订《学生食堂委托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严格落实“6S”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八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的原则,根据实际选择自营、托管等方式开办学生食堂。
第九条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餐饮企业所投资金用于食堂改造提升、设备更新等,由学校评审后与餐饮企业协商,在经营期内折旧计算,报县教体局备案。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十条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生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十一条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推广使用冷鲜肉,不使用转基因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生食堂应根据营养食谱,按成本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落实陪餐制度。学校应严格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度,并做好陪餐记录。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餐同质同价”,按食堂供餐方式据实结算,杜绝挤占学生餐费。
第十四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要按照县教体局要求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每月组织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第十五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县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求,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 自营食堂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自营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县教体局备案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县教体局备案,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学生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学生食堂财务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燃气、人工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
第十九条学生食堂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二十条建立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轮换一次。
第二十一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
第五章 托管食堂管理
第二十二条规范托管行为。在校学生规模较大,自主经营存在困难的学校,经县教体局备案后,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凡未经过县教体局备案,学校擅自与社会餐饮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凡实行餐饮托管服务的学校,应与供餐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经营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应过长,根据综合满意度测评结果,原则上1年为宜。严禁违规转包、拆解分包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制定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监管具体办法,加强对企业物资采购、供餐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建立退出机制。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事件的;
(四)学生、家长对学校食堂满意率较低的。
第六章 加强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教体局建立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管经营单位每年考评二次,相关考评工作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将考评结果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公布;教体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总结”制度,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设立“接诉即办”热线电话,鼓励学生、家长、教师等对食堂存在问题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建立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开通“互联网+明厨亮灶”,确保食堂公共区域摄像头全覆盖,并向社会公布查看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要落实“家长开放日”制度,接受家长的监督和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五)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学校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在全县进行通报并纳入教育督导考评指标。
第三十四条对违规托管、违规自营、监管缺位、强制搭餐和价实不符等问题突出、整改工作走过场的学校进行公开通报,对学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
息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8月22日
文字解读:关于《息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