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谯楼办事处、淮河办事处、龙湖办事处、澺河办事处筹建处、濮公山办事处筹建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全域以及城投、德汇采砂场、长陵乡港口、息县火车站货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专项作业车(工程机械车)。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禁用区域内,禁止出售、租赁、使用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使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通告规定,在禁止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环境管理的通告》(通告〔2019〕3号)同时废止。
息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