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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息县分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1 11: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近年来,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息县分局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单位,依法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案情简介:根据《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周报》通报:显示息县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厂出口于2023年7月9日总磷水污染物日均值超标 0.2倍,超标10个小时。该单位2023年8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是:1、息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出设计处理能力,是进水水质突发性恶化引起的,有污水管网进水水质监测报告;2、第一时间主动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正,2023年7月9日13时,在线数据显示出水达标排放正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主观故意,请求我局免予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一)不予处罚情形: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2020年12月14日)》“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三)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上述案件所涉企业因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免予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近年来,我县生态环境局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不断探索尝试,采用“执法+普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改正并不予行政处罚等帮扶指导方式,传递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支持与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环保行为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助力服务首都绿色高质量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情形,但并不代表企业可以因此高枕无忧。免罚不等于免责,更不代表生态环境部门会降低执法的力度,它也是敲响警钟的一种方式,企业要以此为戒,扎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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