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息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期间至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千佛庵东路与龙湖东路交叉口龙湖公园里小区,发现某售楼部对面围挡内西北角堆放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法律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规定。
【行政指导】
息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指导通知书及约谈通知书。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及时完成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息县城市管理局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息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