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职业指导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申请条件: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3、服务内容:为求职者就业、稳定就业、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合理用人,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4、服务对象: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5、办理地点:息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6、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二、事项名称:职业介绍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申请条件: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或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3、服务内容: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以下就业用工求职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介绍服务等。
4、服务对象: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5、办理地点:息县人社局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6、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三、事项名称:创业开业指导
1、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十七条: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2、服务内容: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各项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等。
3、服务对象: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4、办理地点:息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5、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