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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后专项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31 16:0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后专项评估报告

  --《息县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息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方案》,提高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评估方案》的有关规定,息县公安局对《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息县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开展了评估。目前,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并形成如下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息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息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2025年3月30日,息县公安局评估小组通过多途径多举措广泛获取的资料为基础,进行梳理分析,形成了本《评估报告》。

  二、《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实施方案》的制定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率达到95%以上,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达到90%以上,电动车保险购买率达到60%以上,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防范电动车交通事故。

  从评估情况来看,《实施方案》的目标取得了一定实效,具体如下:

  全县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自2023年1月6日启动至2023年7月20日结束,共计上牌31697辆,其中黄牌30089辆,绿牌1608辆,上牌率为21%,共享单车上牌6000辆,购买保险18707份,保险渗透率为61.4%,保险责任基本履行到位,赔付约有100多起。

  自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开展后,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头盔佩戴率有一定提高,市民驾驶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后,能自觉养成文明交通习惯,约束自己驾驶行为,改掉以往交通陋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减少电动车乱停乱放、乱穿乱行、闯红灯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有效地减少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案率。

  三、《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规范性、协调性。

  (一)合法性。根据评估,《实施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在保障广大市民免费上牌,自愿购买保险的前提下,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实施方案》与上位法相一致;与同阶段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矛盾。《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制定法律及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实施方案》具有合法性。

  (二)合理性。《实施方案》由县公安局依法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2019〕184号)、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公交办〔2020〕330号)以及《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实施方案。

  (三)操作性。《实施方案》从宣传发动、上牌时间、地点、范围、流程以及相关要求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规范性。《实施方案》结构较为完整,表述用语基本准确,条文表述比较简洁,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较为规范。

  (五)协调性。《实施方案》与河南省、信阳市现行相关规定之间基本不存在冲突。

  四、评估结论

  继续保留。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从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结果看,《实施方案》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建议该文件继续实施。

  息县公安局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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