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外城河排涝、泄洪能力,推动谯楼区域外城河水系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实施谯楼区域外城河水系综合整治项目
二、征收范围:息县外城河流经谯楼街道办事处段,北起息州大道、经千中路社区、沿河路社区、向阳路社区和东街等四个社区辖区范围内,南至塔园水域,全长1850米。河道规划用地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息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息县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事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单位:谯楼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七、安置补偿方式、原则、标准按《息县谯楼区域外城河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自觉服从公共利益需要,支持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完成搬迁。
九、相关部门以及征收工作人员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关系证明的;
(三)暂时无法考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的;
(四)房屋所有权有纠纷尚未依法解决或正在诉讼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息县谯楼区域外城河水系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pdf
息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