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历、处方、收据等就诊中发生的相关材料;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以上材料由学校初审后上传至学籍系统,并报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三)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 1 年。休学
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义务阶段学生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上传至学籍系统,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