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5 00:00 信息来源:政府办   阅读次数:50 字体:【

息政办〔201354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起草并向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代拟稿是县政府各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公文处理最基础的环节之一。近年来,代拟稿起草和报送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代拟稿质量,减少周转往复环节,现就规范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起草要求

(一)发文确有必要。代拟稿起草前应充分论证、调研,确有发文必要的才行文,并力求行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说明事项清楚。在代拟说明中要说明发文的依据、背景;县级部门参照上级文件所作代拟稿(意见、办法、通知等),应附上级文件内容,且要就我县代拟稿与上级文件的区别作出说明或用符号标明。

(三)把握文种特性。对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代拟稿,应突出我县的实际和特点,不求面面俱到、不能照转照抄;对“决定”、“意见”等重要的政策性公文,应有合理的篇幅和适当的论述;对“通知”等事务性文件,应开门见山、简洁明了。

(四)提高文稿质量。代拟的公文要做到观点明确、经得起推敲,内容充实、结构严谨,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格式规范、体例适当,确保每份代拟稿都符合公文规范。

(五)事前征求意见。代拟的公文涉及相关乡镇(办事处)、部门事项的,应书面征求其意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还需征求县政府法制办意见。征求的相关部门或乡镇(办事处)的意见应附在代拟稿后。

(六)明确时间要求。原则上按5天办文制的要求起草并报送代拟稿,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报送。确因事项紧急,要求在3天以内行文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写出说明,并最迟在时限到达前一个工作日将代拟稿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否则,造成工作延误的,由部门自行负责。

二、规范报送程序

(一)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的代拟稿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并加盖印章,部门办公室负责人要对代拟稿的内容及格式严格把关,需要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需填写《息县人民政府发文审批表》。

(二)各单位报送的代拟稿,统一送县政府办文秘室,并附上代拟说明、代拟稿正文、相关的背景材料(如上级的相关文件、相关部门或乡镇意见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不全的,县政府办公室将拒收。

(三)需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行文的代拟稿,属党群部门送审的代拟稿送县委办公室审核;属县政府部门送审的代拟稿,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四)代拟稿不得直接送领导签发,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的代拟稿原则上不予印发,退回主办部门按规定程序完善后重新送签。

三、减少发文数量

(一)凡是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或发一个文件可以解决问题的,不重复发文;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印发文件。

(二)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部门可以联合发文的,由相关部门自行发文,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或批转。

(三)各类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安排部署工作,以议事协调小组名义发文;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不涉及组长、副组长的,由领导小组自行发文调整。

四、严格退文制度

对下列不按规范起草和报送代拟稿的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一)代拟稿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相违背的;照抄照搬上级文件,重申已有政策规定,没有提出切合我县实际的措施、办法的;参照上级文件所作代拟稿在代拟说明中未说明或未标注我县与上级文件区别的。

(二)文种运用不当、代拟稿要件不全、内容与体例不符或文法不通、条理不清、篇幅冗长、文稿质量差的。

(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前,代拟稿未经审核把关,无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签字的。

(四)涉及有关部门事项未充分协商、无会签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的。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