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文〔2017〕22号
息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土地征收工作的
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征地补偿程序,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
县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县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具体实施,县国土收购储备中心代表县政府储备管理征收的土地,辖区办事处负责组织进行征地的勘测定界、地界指认工作,并负责土地储备计划内集体土地报批的事务性工作和征收、补偿安置、拆迁的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社会事业建设需要,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设有房屋的,按“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对房屋进行征收时连同土地一并征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内容执行。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依照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土地原则上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1.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对于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指标、与被征收对象协商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出让剩余使用年期的征收时点土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根据级别和用途不同,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补偿:
分级别及用途的划拨土地权益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用地类型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商服用地 | 727 | 514 | 337 | 279 |
住宅用地 | 431 | 307 | 198 | 161 |
工矿仓储用地 | 228 | 163 | 99 | 85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324 | 217 | 105 | 75 |
交通运输用地 | 331 | 226 | 144 | 116 |
水利设施用地 | 227 | 162 | 97 | 78 |
特殊用地 | 240 | 173 | 113 | 93 |
(具体级别,参照基准地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图)
已办理土地登记(已缴纳相关办证费用但未出证的,以及具有安置证的均视为已办理土地登记情形)的补偿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110%给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县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征地社保费用按照《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息人社〔2013〕4号)文件规定,由各办事处或项目单位按相关标准足额打入县社保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实施征地的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无原则改变或变相改变补偿标准。
2.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本意见所称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原有集体土地变性为国有土地但未实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土地。
对于未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按照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区片价、社保费用、留地安置)150%给予补偿;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按照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区片价、社保费用、留地安置)120%给予补偿。该补偿标准含社保费用和留地安置费用,社保资金要按相关规定打入县社保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三、土地性质争议的认定
对于土地性质认定中有争议的,特别是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申请要求按国有土地性质认定的,县政府组织县国土、监察、住建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项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拨付程序
征收土地补偿资金的拨付,由各办事处依据《土地征收合同书》《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经县征安办审核后,向县政府写出申请,县财政部门依据县政府批示意见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拨付至各办事处,由各办事处进行兑付。
五、征收土地矛盾的预防及化解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确认权、组织听证权、参与权,公开、公正、合法地进行土地征收。各办事处是征收土地矛盾化解的主体,要积极做好征地过程中的信访评估和稳定工作。
本意见实施的范围为县城规划区所辖四个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息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