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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3-00198 信息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成文日期: 2022-08-15 15:21:21.0 发布日期: 2022-08-25 16:38:21.0
发文字号: 息政办〔2022〕6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题: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16:3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息政办〔2022〕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54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2〕17号)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和基本建设考古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未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土地,不得供应。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形成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双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已开展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建设用地除外),适用于本方案。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和有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仍按原程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和年度考古经费预算。每年3月份,由县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县文物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文物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与各乡镇(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年度考古经费预算,将土地清表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二)土地清表。拟出让土地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和解决有关权属纠纷争议等具体工作,达到文物部门认可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条件。

  (三)考古报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县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手续。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有专人与具有资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对接,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协议。拟以划拨方式进行建设的地块,由用地单位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手续阶段前,向县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考古勘探资质单位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1.建设用地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县文物勘探单位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县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2.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县文物部门依法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单位应依法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发掘结束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县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向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3.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有重要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县文物部门在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时要明确提出,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调整。

  拟出让土地已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县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五)土地供应。具备出让条件、拟组织土地供应的地块在实施土地供应时,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土地清表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四、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

  牵头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

  1.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遗迹和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

  2.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3.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1.负责组织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审批手续。

  2.负责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根据考古资质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按规定出具是否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土地供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告知土地供应单位、土地申请单位文物保护具体要求。

  (三)县财政局

  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进行合理预算,按期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费用。

  (四)拟出让土地所在乡镇(办事处)

  配合县文物部门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负责拟出让土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的清理、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的招投标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负责拟出让土地的看护和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统筹好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前期开发运作流程,推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协调配合,扎实推进。文物、自然资源和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严格执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程序和要求,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流程。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动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扎实推进。

  (三)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及时发现、处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提请县政府研究确定。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新举措的落实,深入探索文物保护利用和城市建设相互促进的新办法,确保方案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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