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06 18:3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一、文件起草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做好项目申报争取工作,进一步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我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县域实际和其他先进地区情况,起草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展收地工作。其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列入收地范围:(1)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2)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收回的土地;(3)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且暂未建设的土地;(4)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收回收购的土地。

  三、回收方式

  政府以回购方式收回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收购储备有关规定,对此地块进行开发储备并纳入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息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经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予以收回收购。

  五、工作程序

  县自然资源局首先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筛选可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的地块,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将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县政府提出土地收回收购申请,并递交不动产权证书、企业土地成本等相关资料;县政府土地储备债券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收地定价机制集体会审会议研究确定收地初步价格,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制订收地初步方案,通过后发布公示。最后,在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将收地初步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收地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