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推进机构、职能法定化,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52个)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息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息县教育体育局
息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息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息县公安局
息县民政局
息县司法局
息县财政局
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息县自然资源局
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息县城市管理局(息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息县交通运输局
息县水利局
息县农业农村局(息县畜牧局)
息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息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息县应急管理局
息县审计局
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息县统计局
息县医疗保障局
息县林业局
息县档案局
息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息县国家保密局(息县密码管理局)
息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息县残疾人联合会
息县人民政府谯楼街道办事处
息县人民政府淮河街道办事处
息县人民政府龙湖街道办事处
息县人民政府澺河街道办事处
息县张陶乡人民政府
息县杨店乡人民政府
息县孙庙乡人民政府
息县路口乡人民政府
息县岗李店乡人民政府
息县临河乡人民政府
息县关店乡人民政府
息县八里岔乡人民政府
息县白土店乡人民政府
息县彭店乡人民政府
息县陈棚乡人民政府
息县长陵乡人民政府
息县小茴店镇人民政府
息县曹黄林镇人民政府
息县夏庄镇人民政府
息县项店镇人民政府
息县东岳镇人民政府
息县包信镇人民政府
二、相关要求
(一)税务、烟草、气象、消防、环保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县政府不再公布。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职权。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公安局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五)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六)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组织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
(七)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3月15日息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同时废止。
息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原文PDF版: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