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息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二、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此标准适用于息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征收补偿工作。
五、在征收集体土地实际工作中与其他标准不一致的,以此次制定标准为准。
六、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附件:息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息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