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现行有效文件
索 引 号: -01-2024-00053 信息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息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4-06-25 10:12:33.0 发布日期: 2024-06-25 10:12:33.0
发文字号: 通告〔2024〕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题: 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25 10:1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息县行政区域内全境均为禁猎区,全年(长期)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域内,禁止捕猎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工具、方法

  禁止使用电子诱捕器、地枪、排铳、猎套、猎夹、毒药、炸药、军用武器、地弓、大铁夹、弹弓、无架弹弓、气枪、鸟铳、电击装置、滚笼、粘网、网捕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捕猎;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猎狗追捕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仿声等一切形式的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物种以河南省林业局官网发布为准)。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特殊情形需要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猎捕手续。

  五、举报电话

  息县公安局:0376-5856110

  息县林业局:0376-5856515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定出台的《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息县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告》(通告〔2018〕2号)同时废止。

  息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