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中学、中心校,局直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全县教体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息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8月22日
全县教体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其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和《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信人社〔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教体系统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遗属人员。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
第四条 全县各学校及局二级机构需每月排查本单位遗属人员情况,以保障当月根据实际情况发放遗属补助。
第五条 各单位如出现以下情况,需及时办理停发工资及所有相关待遇。
(一)遗属人员领取企业养老保险的同时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遗属人员死亡;
(三)遗属人员不再符合受助条件;
(四)各单位如有瞒报、漏报或滞后办理等情况导致多领多发遗属补助,需及时追缴补助资金,并足额上缴县财政(国库);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遗属补助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遗属补助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 凡是在遗属补助发放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