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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息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1-20 16:3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0 字体:【

  一、起草背景

  根据2025年11月27日信阳市林业局《关于修订完善“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通告”的函》文件要求,我市公安、检察院、审判机关在办理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使用变形弩、弹弓、无人机投射标枪、钢钎等新型狩猎工具及方法实施非法猎捕行为,严重破坏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对人畜安全构成威胁。因我县2024年6月19日发布的《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通告〔2024〕1号)未明确列举上述新型狩猎工具及方法,导致司法机关在案件侦办、起诉及审批阶段,定性依据不足、违法性认定标准不清晰等情况的发生,影响对非法猎捕行为的精准打击与依法惩处。县林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二、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正文,包含《通告》修订参照的有关法律依据、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猎对象、特殊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等其他事项。明确息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长期)为禁猎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场所;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在原通告的基础上补充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自制猎枪、射钉枪、铁夹、标枪、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钢钎及箭支装具等新型狩猎工具及方法;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情形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携带、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息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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